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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年秋天,南宋著名女词人李清照将自己二婚不久的丈夫张汝舟告到了官府,同时还提出了和离的请求。
李清照45岁那年,金人南下入侵中原,她与丈夫赵明诚为避战乱到南方,随身带着用一生钱财收集来的古董器物。不久,赵明诚病重去世。在颠沛流离中,文物古董变卖,丢失。留下的大多数都是残破的书册字画。
在这些书册里面,有一部赵明诚尚未完成的《金石录》,在晚年的岁月里,李清照就以整理《金石录》来打发日子,这也是支撑她活下去的最大动力。
我们耳熟的古代女子在丈夫去世后,是必须从一而终,不得再觅良君。
但是,当时的宋朝法令规定,寡妇如果不肯再婚,父母是有权利命令她再嫁的。官员家里面的女眷守寡多年,很有可能被御史弹劾。
李清照在赵明诚死后,大病了一场,所以她深深知道自己的身边是多么需要有一个可靠的臂膀,来帮助自己度过余生。
就在这个时候,李清照身边出现了一个人,他叫张汝舟,进士出身,斯文有礼,能言善辩。张汝舟不嫌弃李清照是一个寡妇,年龄比他大,反而对李清照呵护有加,不时地照顾她。对于身处绝境的,心理脆弱李清照来说,这样温柔又深情,又懂得照顾人的张汝舟,怎能不叫人心动。
于是张汝舟向李清照求婚时,她同意了,然后就满心欢喜地嫁给了他。
可是,婚后的张汝舟就像是变了一个人。他开始不停地追问李清照,赵明诚的那些藏品放在哪里,要李清照拿出来。李清照告许他古董器物在逃亡中遗失了。张汝舟不相信,就对她大打出手。李清照自然是不肯将赵明诚的古董字画告诉张汝舟。
这时候李清照才知道,原来上天并没有再赐给她一个赵明诚。张汝舟娶她是有目的的,就是为了赵明诚的藏品。认清了张汝舟渣男的真面目之后,李清照开始寻找机会,来摆脱张汝舟的魔掌,结束这段不幸福的婚姻生活。
在多次寻找机会,都没有找到可以扳到张汝舟一击而中的证据,心里不免焦急。就在这时,正好有一次张汝舟喝醉了,洋洋得意地告诉李清照,自己当年科举考试时是作了弊,才得了进士。
李清照抓到了这根救命的稻草,一刻也不耽误拿着这个信息去官府告状。但是因为当时的宋朝刑法规定,妻子告丈夫,即使告赢了,也要坐两年大牢。
李清照为了掌控自己的婚姻,坚定地去官府告状。李清照告赢了,两人和离。但人也坐牢了。
幸运的是,在李清照坐牢期间,她得到了朋友的帮助,没几天她便出狱了。
现代的女性,有《婚姻法》,有社会道德的舆论,只要愿意,都可以打响自己的婚姻保卫战,就能够掌控自己婚姻。
李清照,一个一千多年前的才女,就敢遵守当时苛刻的律法,宁愿坐牢,也要实现自己的婚姻自由,值得我们尊敬。
任何一个人被爱情伤过心的女人,都容易怀念过往,感叹青春,想念过去幸福的日子,更何况是当时艰难生活的李清照。
到李清照晚年,就写下了《声声慢》这首词。李清照所寻觅的东西,实在是太多。她的家国,她的亲人。心里亡国之恨,丧夫之哀,孀居之苦,凝集心头,无法排遣,怎一个愁字了得!
作者:怀揣梦想的豆豆
她们为什么宁愿自杀也不愿坐牢?牢房中有什么比死还让她们感觉到可怕的吗?
犯罪从古至今都有,有犯罪就有罪犯,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很多的刑法,为了限制罪犯的自由,监狱也就应运而生了。
监狱最早是用来关押战争中的战俘的,后来才演变成关押罪犯的地方。在我国古代,很少有罪犯被长期关押在监狱,因为管理罪犯是需要成本的,而这种成本又恰好是统治者不愿意承担的,因此在古代犯人被关押在监狱的时间最多不会超过两年。再加上古代帝王遇到节日啊、国家有重大喜事啊经常会大赦天下,那么一些运气好的罪犯刚被关押不久就会被释放了。
在这些罪犯中,难免也会有一些女犯人,可古代的女犯人大多宁愿选择自杀,而不愿去坐牢。这又是为什么呢?
在西汉时期,我国的监狱数量多达了2000多所,也出现了专业关押女犯人的监狱。在明朝时期也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将男犯人和女犯人关押在一起,对关押女囚的地方也有专门的伴婆。古代女子在的社会地位很低,官府很多情况下也不愿去管她们。因此啊,大多时候女子都是不会受到刑罚的。那什么时候女子才会受刑呢?
到了宋朝,刑法制度逐渐发展,规定了脱衣受杖的刑罚,也就是说,女子在接受杖刑的时候必须将裤子脱掉,旁边还会有很多的人去观刑,这是从肉体和精神上双重的惩罚。在过去那个年代,女子把贞洁看得比生命还重要,受仗刑本身就已经令人抬不起头了,还要赤身露体的接受仗刑,很多人精神上承受不了这么大的刺激。很多女子在受刑之后,哪怕是回到家中,也要承受邻里的指指点点,还有丈夫的鄙视,因此很多人都选择了自杀,以保持最后一点清白。
这种仗刑一直延续到清朝,因这种仗刑的侮辱性极高,一些吃瓜群众痛不在自身,吃瓜不怕事大,对观刑这样的事喜闻乐见,造成社会中的一股不良风气。生活中有一些小过结或结仇了,就有人对仇家的女人散布谣言,说他们家的女人生活作风不好,红杏出墙,然后买通官府制造冤假错案。很多被诬陷的女子要么是屈打成招,要么就是受刑之后不堪其辱就自杀了。
还有一点就是来自狱中的危险。虽说清朝法律有明文规定不许奸淫女犯,否则将会判处杖刑100,外再加三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还会被直接绞死。
但是这个规定究竟能否被实施就不好说了。清朝的女犯人和男犯人是关押在一起的,不少男犯人知道自己命不久已,再加一点刑对自己来说无所谓,能快活时且快活,于是铤而走险强奸女犯人的事情就不在少数了。
而那些狱卒虽然不会直接强奸女犯人,可他们会想尽各种办法让女犯人妥协,面对各种折磨和严刑的拷打,许多女犯人实在是忍受不了了,只能被迫答应他们的无理要求。同时,在古代人情大过法律,狱中的事情上司不见得知道,知道的话不见得为了一个女犯人处置自己的手下,何况女犯人也拿不出被强奸的证据,你是有口难辩,并且好多也对这样的事也是羞于启齿。
于是,清朝的女犯人为了不忍受这种侮辱,在被诬陷后若无法证明自己清白,或者是真的犯罪后要被关到监狱的时候,大多都会直接选择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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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与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配役刑两宋使用最多,南宋时被判此刑者一度竟多达十余万人.配役刑虽然改变了推行折杖法后轻重失平的状况,但也带来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崇宁年间,蔡京建议仿《周官》推行“圜土”法,将应配人犯禁锢在“圜土”内.但由于经费或管理上的困难而旋行旋罢.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3)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史书说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管置[46]
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管置刑分为:“羁管”(羁系而管束之);“编管”(“迭送他所,量力役作时限,无得髡钳”);“编置”(或称“安置”、“居住”,轻于编管,谓编籍而安置之)等.各刑又有地理远近(或为本州,或为邻州,或为远州)之分和年限多少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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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如酒
2022-09-18宋代提点刑狱公事虽然以司法为其主要职责,但是他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所遇到的社会现象、法律适用等问题,利用自身串联中央与地方的作用,通过对立法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对司法中发现的弊病提出改进方案、总结自身和前人司法经验等诸多方式,使宋代的法制不断完善、进步,为宋代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提点刑狱公事的职权以按察地方刑狱为主,这使他们能够在实践中发现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并针对性地对有关立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提点刑狱公事对刑具规格、刑罚标准、律令内容都作出了实质性的建议。
提点刑狱公事提出完善刑具的规格。太宗淳化年间,确定了徒罪、流罪、死罪的枷重,这也是首次对枷重作出规定。但除了徒流死罪,其他刑罚的枷重则没有明确规定。直到景德四年十二月,提点河北路刑狱陈纲提出“诸州勘事,杖已下法当令众及抗拒不招自今请置枷,重十五斤”,杖罪及以下的刑罚才有了枷重的规定。
自此各种刑罚的枷重都有定制并为后世所沿用。刑具规格的完善,使司法官吏在使用枷锁时有法可依,不至于滥用刑具,使民蒙受不公的待遇,也避免了司法官吏借此名目贪赃枉法的可能。提点刑狱公事填补立法空白地带。
提点刑狱公事按察地方刑狱的依据标准是国朝现行的法律规定。但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无法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此时便需要由提刑官根据现实情况对立法的空缺之处进行填补。
如神宗时期,侯瑾担任陕西路提点刑狱时,有百姓为了使父母合葬而掘其父之墓,这种情况依法应当判处死罪,但侯瑾认为应从轻处罚,便上书建议将此作为从轻情节,朝廷便通过令的形式将掘墓案件的从轻情形确定下来。
提点刑狱公事在详复案牍或审理过程中发现量刑不当的问题,并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使当时的律令规定更符合宋代的社会现象。提刑官弥补法律滞后性的手段还有引律比附。如“铺兵依条不许别役,而无立定罪名”,时任提点江东路刑狱的张纲奏请“比廵附辖使臣私役法一等科罪”,并著于令。
提点刑狱公事通过比附的方法,使情况相似、缺少法律适用的案件有了定罪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此外,提点刑狱公事通过履行职权还实现了立法价值。比如宋代在提刑官的建议下将户绝立继之子的继承权视同出嫁女,保障了户绝立继之子的权利,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虽然当时的公平正义不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但在注重伦理纲常、等级森严的宋代,这是人们在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提点刑狱公事也会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如梓州路提点刑狱提出的“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乞永不差充法司”的规定。
提点刑狱公事肩负按察刑狱、司法审判的职权,这使他们能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向朝廷提出建议,修改、制定诸如上述这些切实有效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律令,推进了宋代的立法建设,使宋代的律令更加完善。
提点刑狱公事作为路级最高司法长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审理大量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审理,因为事关性命,审理公正与否显得尤为重要。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有赖于查明事实真相,查清事实除了依靠证人证言,还必须依靠客观的证据。宋代提刑官在证据领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司法检验方面的证据。他们在这方面作了大量探索,通过总结经验、整理成文的方式,推动了宋代司法检验技术的进步。
宋慈是提点刑狱公事中推动司法检验技术进步的最佳代表。他在担任提刑官期间,从司法检验技术层面出发,结合自身以及前人的经验,在对传统的检验手段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编写成《洗冤集录》这一法医界的名著。
宋慈在书中详列了司法检验相关的律文、具体规则、检验纪律等总则性规定,针对性别、年龄、身份等不同特征的检验要点,还有对于各种损伤、死因的介绍和鉴定方法,同时还例句了相关案例作为说明,是当时司法官吏进行司法检验的使用手册。
书中包含的司法检验技术、知识,为宋代司法检验提供的比较科学、直观、全面的指导。《洗冤集录》出现使宋代的司法检验技术体系化,对提高当时的司法检验技术意义重大。如果说《洗冤集录》从技术上体现了宋代司法检验的进步,那么曾任两浙提点刑狱公事的郑兴裔创制的《检验格目》则从制度上体现了司法检验的规范化。
《检验格目》是尸检的相关文件,文件上必须载明尸检的时间、地点、死因、检验人等有关情况,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预防司法官吏徇私舞弊,也使宋代的司法检验文件有了固定的规格,使司法检验技术在形式上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