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1

请问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农产品初加工三者区别是什么?

6 个回答

  • 沉稳风度

    1、范围不同:食用农产品包括经粗加工或初级加工的产品。例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2、来源不同:对于农产品初加工应当区别对待,既不能一刀切地认定属于农业生产活动,也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产品质量法》所称的加工、制作。如果仅是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用或销售,按习惯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之一的,此类简单处理后的产品仍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产品质量法》。

    3、环节不同:对农产品的初加工,并非习惯上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而是足以认定为《产品质量法》所称的加工、制作的,此类初加工后的产品就不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而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或《食品安全法》进行监督管理,有关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金毛大汪汪

    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 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初级产品

    是指初级产业 产出的未加工或只经过初加工的农、林、牧、渔、矿等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 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 生物及其产品”是广义的农产品概念,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 割、冷冻、打错、分级、包装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 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

    农产品初加工

    是以农产品为原料,根据其组织特性、化学成分和理化性质,采用不同的加工技术和方法制成各种粗、精加工的成品与半成品的过程。

  • 风华正茂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又是谁这么区分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农产品初加工”的?难道“农副产品”不是包括了上面农产品的属性了吗?

    一般常识:农副产品都是“食用”的,农产品未经加工为食品之前都是“初级农(副)产品”,“农产品初加工”是一道处理整理农产品的工序,不是“农产品”的名称或定语。所以,如问者所问怎么答?农产品不是这么区分又如何有区别呢?

  • 教育

    1、范围不同:食用农产品包括经粗加工或初级加工的产品。例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 教育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一)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二)突出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季节、地域、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  (三)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  (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对各个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二)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责任,制定采集规范。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三)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 董沫然

    首先谈两部法律,一部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另一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的定义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这个定义极为模糊,什么也没有讲,更谈不上讲清楚,我们在操作时,很难用这个定义将我们的食品、农产品区分开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食用农产品定义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个定义稍微详尽一些,“其产品”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定义是:经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为什么一定要讨论清楚农产品和食品的关系?因为,两者适用的法律和管理方法完全不一样。其最基础的是,食品生产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销售需要有经营许可证;而农产品的生产则什么证也不需要。

    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对这两者的区分并不清楚,没有明显的界线。比如:我销售辣椒,那完全可以认定为我是在销售农产品。但我将辣椒定量包装成500g/袋销售,很多地方会认为我在销售食品。难道一个东西,加一个包装,这个东西的属性就变了?

    以我的从业经验来看,现在(2022年)的政策是:不改变农产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依然参照农产品来进行管理。虽说有时会遇到有监管部门按食品来进行管理的情况,但一般经过解释,他们可以作出改正。什么叫不改变物理性状呢?应该就是农产品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但是切割、粉碎这两部就改变了物理性状了。

    言归正转,回答问题。

    1、食用农产品:农业活动中所获取的,可以被人体食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手段的制品。

    2、初级农产品:定义与食用农产品相同。

    3、农产品初加工:以初级农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以简单工艺制成的制品。食用农产品只要经过加工即可认为其是食品的一种,纳入《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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