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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为确保所有机构和个人受法律约束,形式法治主张者强调政府分权制衡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凌驾于社会之上不受制约的个人或机构的条件下,作为规则统治的法律至上地位才能确立,从而法治才能存在。
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在法律实证主义者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果。某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诸如富勒与芬尼斯等,虽然主张法与道德密不可分,但是,他们的法治原则却排除实体价值,保持形式化的特性。
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际不平等的措施。
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认为无论是维护特权的立法还是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弱势群体特别关照或救助,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认为司畅梗扳妓殖幻帮潍爆璃法过程中的政策导向或脱离规定的衡平,都与民主分权原则相背离,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因此,在司法中,强调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对掺入具有价值意向的道义原则等。
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维护作为私域的空间,以使个人不受政府、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显然,形式法治侧重保护消极自由,至少反对忽略考虑行使自由所需的必要条件。
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坚持法律的公开性和明确性,反对以秘密法律不教而诛,反对制定模棱两可的法律并随意解释。
特别说明:
形式法治是西方近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态,它在近现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不大建议看外国法学经典译本】
头条有粉丝私信我,请我推荐西方法律经典书目。
咱们国家没有法治的传统,当下咱们主张的法治与西方民主法治国家说的法治也不是一回事。
但咱们法学研究上越来越倾向于西方,从各学科著作中引述的观点基本来自西方就可见一斑。如,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观点倾向于德国日本;我们的民法典重度借鉴德国民法典。
既然国内学者倾向西方,我们作为一般法律人或者法律爱好者想提升自己的法学素养,直接看西方经典原著当然是最好的,可是这有巨大的障碍:
一是你对法律外文熟练程度如何(仅懂外文,不懂法律外文也不行),如果你这些都过关当然没有问题,直接原汁原味他看就是了。
二是你的法律外文不行,只能借助于译本,这种情况就得十分的谨慎,原因有四:一是通过翻译必定减损质量,这是无法避免的。二是语言的理解非常依赖语境,没有语境来理解其中某个词容易断章取义,不说外文,我们看民国时期半白话文都有一定的困难;三是法律非常重视概念,要理解概念就得弄清楚它的内涵与外延,与相近概念的区别,适用的条件等,译本有时很难完成这项工作。四是不少翻译晦涩难懂,比方说作为法哲学派的康德对法律有个译本的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你能准确理解康德的这个定义吗?你能像国内教科书根据这个定义梳理出它的准确特点来吗?
难!
既然直接看原本要求高难度大,看译本又受制于上述限制,我们怎么办?
我的建议是看国内学者的解读本(比如,何勤华教授就有这样的著作),特别是专门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的学者的解读。但这又会带来新的问题:
一是内容有无“被和谐化了”,其实大可不必有这方面的担心,这是研究西方经典著作的学问,并非要硬套于国内。
二是这些学者是专门研究法律思想史,他们既有很好的法律外文,又有很好的法律素养,解读的内容更精当,这样可以极大的防范了你直接阅读译本跑偏的可能。
三是我们是一般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爱好者,其实大可没必要把西方的法律思想搞透,法律对我们来讲是解决纠纷的工具,既然是工具的话那就要讲实用性,还是要落脚于我国的法律,学习西方的法律思想,是让我们能更好的领会法律的内在价值理念,以便更好的理解我国的法律。
这是我的个人建议,希望对你有用。
#读书心得#
何为政治共同体?在西方法制思想中,政治共同体是议政联合体,具有其特定意义与内涵。因为每个国家的国情是不同的,所以各国的政治共同体皆是迥然不同的结构。
众所周知,古罗马是上世纪西方帝国的元首,一度被称为地中海的“霸主”。古罗马在其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衍生的古罗马文明对西方国家的发展是举足轻重的,助其在法律、文化等众多领域都取得了非凡的成绩。
下文将浅谈古罗马政治共同体思想,并对其发展历程做一简述。
根据已有史料记载,古罗马历史可根据时间主线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政治制度也随着时代发展更新换代。
(一)首先,王政时代是古罗马建国初期的“过渡期”,这一时代的军事政治制度相对简单,更多还停留在“雏形”阶段,此时管理古罗马公共事务的机构是带有军事民主色彩的,其形式为投票表决,所有氏族成年男子均要参加议会, 高级官员以及“王”也要出席会议,共同表决国家重大决策。
古罗马人对国家这一概念的解释极为严苛,国家首先指政治联合体,其次代指共和国。对该次的运用突破了城邦的地域限定。在古罗马的社会意识中,人民是指古罗马全体的公民,并不是随意集合起来的广义人群,而是有共同的目标及意义的战斗团体。
此外,古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确定了每个罗马公民在合法范围内的公民法,该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选举这一合法途径进入国家统治阶级,行使权力。在王政时期,古罗马正式发展称为奴隶制国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发展。
这一时期,古罗马国土面积相当小,以工商业为主的农业型经济才开始发展,国内的政治与经济制度还处于尚未完善状态。
在一定意义上讲,王政时期的古罗马,是全体公民共同参政、议政的政体,而所有古罗马社会居民正是一个完整的政治共同体,这一时期为古罗马政治共同体建立了“雏形”。
王政时代末期,因为当权者的残暴无道,古罗马上下改革,共和时期应运而生。
究其原因,主要是古罗马的不断征服占领,国家的版图不断扩大,大量外来人口以奴隶、俘虏的身份进入古罗马,但外来人口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不能行使公民权力。
因为古罗马的公民身份是相当重要的,只有在血缘、氏族、宗教等多个方面都符合条件才能被称为古罗马公民,所以外来人口引起的内乱不断。
(二)共和时代初期,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元老院、公民大会诞生,寡头共和政体初现,古罗马共和政体逐步完善。元老院是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中心,兼并古罗马共和政体的维护者与代表者,平民被禁止进入元老院。
此时的贵族掌握了国家大量财富以及社会资源,并不愿向平民妥协地位,他们主导颁布的法令与规定对平民有明显的针对性,仅仅考虑到了公民的小部分利益,并不忘对其进行压制与迫害,分裂对峙的局面逐步形成。
这一时期,平民不再参与国家重大事项表决,国家实权已经完全被贵族阶级垄断,公民只需投票表决,并无实际意义。
正因如此,罗马政治共同体出现了内部分化,一部分平民虽不能参政议政,但公民权受法律的保护,贵族仍不敢公然侵犯其权益。
此时古罗马政治共同体的思想已经演变为贵族利益优先化,平民被分割在政治共同体外,贵族利益是此时政治共同体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严格来讲,此时的政治共同体仍是处于动态发展的阶段,但其发展规模已经远远比不上王政时期,专为贵族服务过于明显,政治共同体逐渐走向了衰落。
共和时代时期,罗马由小城邦发展为势力强盛的大国家,奴隶起义时有发生,平民反抗斗争不断,共和政体严重阻碍了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公元前3世纪左右,古罗马共和政体宣告覆败,古罗马进入了帝国时代。
(三)帝国时代为古罗马政治统治开辟了新纪元,贵族联合统治阶层合力管理国家成了这一时代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平民参与政治的机会大大削弱,各大贵族势力又相互约束,古罗马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期。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所有公民都必须以皇帝的指令作为行动指标,皇帝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者,从上至下的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命的,也直接对皇帝负责。
正如我国古代的君主集权制,帝国时期的古罗马社会将皇帝作为国家之首,国家变成了皇帝的个人财产,国家元首实行终身制以及世袭制,此时的古罗马政权是皇帝个人所有的,古罗马社会政体也改变为集权制的帝制国家。
帝国时期,古罗马政治共同体正式消亡,全体公民都为皇帝服务,以皇帝的命令为出发点,皇权利益至上,完全垄断并独裁了国家的发展,也古罗马政治共同体宣告灭亡。
纵观历史长河,古罗马政治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时代的制度衍生品也是历代专家学者争相探究的焦点,对古罗马共和制以及政治制度的研究最为频繁。
究其历史,随着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古罗马政治共同体的规模呈递减式发展状态,从成千上万的全体社会居民发展为仅剩皇帝一人,政治共同体的思想也从繁荣到衰落,直至消亡。
沉稳风度
2022-11-26反正赖着你,这是西方一大特点,在西方法律中常常体现出来,有些人跟着学会了碰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