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关于高校纪检委有权利去公安机关调取单位教师的个人信息和出行记录吗?有何依据?的问题,大家能帮助我解答一下吗
只是是因办案或监察需要,经审批后是可以调取个人信息的。纪委、监察是连司法部门(公安、检察、法院)这些强势部门的所有人都可以行使监督调查的。
据有关规定,如果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否则,就不行!
高校纪检组现在都是纪委派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是可以调取相关资料档案的
惠州市惠阳区居民陈先生为了取出去世父亲的银行存款,先后用时7个多月,跑了将近十次银行、公证处、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但始终不能取出存款。
陈先生说,父亲去年3月份去世了,留下一个银行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内有人民币70000元。自己到邮政银行取款时,由于无法通过刷脸等电子程序,只能按照银行要求走法律程序。
银行工作人员说根据2018年银保监会等规定,存款人去世后,继承人应该在银行所在地辖区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就可以取出款项。如果当地没有公证处的,需要到当地法院申请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才可以回到银行取款。
陈先生来到惠阳区公证处询问后被告知,需要他提供死亡证明、与父亲的关系证明等证明父子关系,继承人等情况。陈先生来到了惠阳区某派出所提出请求开具此类证明,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公安部等部门规定,亲属关系等证明不再开具,不属于自己管辖事项,不予受理。
陈先生又来到公证处说明派出所的意见,公证处说社区街道等部门开具证明或派出所复印去世人的户口底册也是可以的。于是,陈先生又来到派出所提出要求,却被告知户口本已经证明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户口底册属于个人信息,不能私自调取泄露他人户口隐私。
陈先生再次向公证处说明情况,公证处还是坚持必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信息材料,否则不能给予公证。陈先生来到居住地社区街道,同样被告知这种证明根据国务院精简办事流程规定,已经不用政府部门开具,户口本已经是很好的凭证了。
陈先生就这样被反反复复证明我爸是我爸折腾七八次也没有结果,眼巴巴看着银行的存款不能拿出来使用。想来想去,他登录了中央纪检委网站直接举报惠州市惠城区政府部门不作为,懒政,怠政,失去为百姓服务的意识。
不久,中央纪检监察巡视组来到惠州核查此事,果然与当事人举报相符,在要求惠州市纪检委跟踪整改后,惠阳区政府陪着陈先生来到父亲生前单位调出人事档案,复印相关资料给公证处后,公证处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年末,陈先生在邮政银行的70000元终于算拿回来了。
根据最新央行等部门规定,去世人存款在一万元以下的,不用再办理继承公证,省去了小额款项办理公证等繁琐手续,节约当事人效率。惠阳区公证处已经被纪检部分责令整改,惠州市政府已经派出相关公证人员参与区公证处相关业务指导。
作为基层公务员,只为了自身利益互相推诿不作为,巡视组明令指出基层公务员懒政,怠政等不作为行为。这种各管一摊不为百姓实际利益考虑的办事规则,必须清除,学习改进。惠州市政府正在研究实施各部门联动办事规则,配合协作,一揽子解决当事人所有疑难问题。
这个问题很好回答,代表单位执行职务行为有权申请调取,反之则无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隐私性记录,我国法律法规及个人信息保护条例都有严格的保护条文,明确未经相关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安机关和民警都不能随意调取个人信息,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因工作需要,比如涉及违法犯罪、贪腐等违纪违规行为调查,需要调用个人信息查明相关事项时,相关的办案部门比如公安机关、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等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按程序向组织申请调取个人相关信息,掌握涉案人员动态。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属于纪检监察系统范畴,在查实违规违纪案件时,如确有工作需要,当然可以申请调取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出行记录等。
不过,在调取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几个原则:
第一,不能单独调取,必须在信息掌握部门比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依规调取,且调取人员不得少于一人。
第二,调取信息必须与申请范围一致,不得超范围调取吴职责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调取信息够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处置露个人信息,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当然可以。
监督执纪规则: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8月25日晚,“清廉长沙”发布消息称,刘翔峰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长沙市监委监察调查。
既然监委介入,就是个进步。有个疑问,刘翔峰是不是党员?
简单说一下: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纪检委是党的机构。如果刘翔峰是党员并在系统内任党的职务,纪委就必须介入。
监察委员会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纪检委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监察委员会对被调查人员可采取如下措施:针对个人,进行谈话、讯问、询问;强制手段,搜查、留置。
针对财产,查询、冻结、调取、查封。
纪检委采取措施如下:针对个人,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通报曝光;强力手段,巡视、全面派驻、执纪审查、决定处分。
正常情况下是没有权利的,但在纪检委已立案调查某一个人的情况下,经相关的地方纪检委协调下,可以调取相关情况。
对于这个问题,之前我回答过:不行!但根据新的规定,再次回答:2019年9月4日之后,逐步可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2019年9月4日发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管理办法 规范中管企业等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内容,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可以采取的措施种类、措施使用阶段、采取措施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以及措施使用监管等作出规定。其中,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由于国家监委赋予了其监察权,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中管高校纪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这其中的“调取”指的是《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相当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获得的调查职权,通过授权的形式明确授予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其中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全部这12种措施,而中管高校纪委可以采取6种措施,其中就有调取措施,也就是可以依法对外调取。
虽然在之前的实务中,也会有纪委内部性授权给高校纪委行使一定的调查权,但是高校纪委毕竟属于内部机构,不是独立的主体,纪委的授权,不但于法无据,甚至于纪无据,毕竟高校纪委的功能和权限主要在于监督各级职员严格执行单位纪律规则、工作规章制度,也就是只是承担行政职能和党纪的监督职能。因此之前如果高校纪委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特别是涉嫌个人隐私的信息,高校纪委拿不出调取的依据,公安机关也没有给的依据。笔者本月接受了一个受到央企省级公司纪委调查的人员的刑事咨询,虽然公司纪委对他进行谈话调查,但是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仍然要由地方纪委监委出面重新制作谈话笔录,涉及到对其他单位调查取证,也都是由当地的纪委监委出面,也说明企业和高校的纪委之前并没有对外的调查取证权。
虽然9月4日的管理办法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授权中管高校纪委的,并没有提到地方高校纪委的授权,但可以预见,后面各地的纪委监委也会出台这样的规定。
之前的回答继续保留。
明确回答:不行!
先明确一个概念,各地区、各级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的纪委,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科教文卫这些单位的纪委不是一个性质的。后面的这些纪检部门的大部分是根据单位内部职能划分而根据单位章程设立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纪检部门,承担的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纪检职能。对于这些纪检部门而言,其功能和权限主要在于监督各级职员严格执行单位纪律规则、工作规章制度,也就是只是承担行政职能和党纪的监督职能。
为什么要作上述区分,因为目前只有有执纪权、监察权、执法权、司法权的主体才能去调取相关的个人信息,高校纪检委不是法定的主体,甚至不能行使《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诸多权力,哪有权力去公安机关调取上述记录。公安机关甚至不鸟高校纪检委也是正常的。
但也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和职务的教师,其在履行公职期间的违反党的纪律或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依照单位规章制度的授权先行调查取证,形成相应的证据材料和事实认定之后,认为确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和报告。但是就算去调取,也是当地的纪检、监察机关调取,而不是高校的纪检委。
经批准,出示证明,有权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但无权调取无关信息。
撩人心.
2022-10-17最近,银保监局正在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填写提供本人及其家属身份证号码,据说是要逐个检查经济状况及其是否涉及经济案件,并且2018年8月份要求所有银行从业人员打印本人征信记录送过去。这又怎么说?没办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