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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人士看来,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制度供给、现实意义和文化基因。
➤ 时代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与之相对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轻罪不断上升,刑事犯罪数据的一升一降,成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根本依据——作为最严厉强制措施的逮捕羁押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顺理成章、势所必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认为,在这一背景下,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制度供给——刑事诉讼模式的深刻转型对强制措施选择运用变革提出了要求。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出台,推动刑事诉讼理念、结构、方式深刻转变。在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长永看来,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推行,要求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以便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在更高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有机统一。
➤ 现实意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转变司法理念、加强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功能。有着多年刑事检察工作经验的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用“三个有利于”来解读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功用: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尽可能减少审前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是强制措施适用中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不适当、非必要的逮捕羁押,容易激化对抗情绪,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造,而减少不适当、非必要的逮捕羁押,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归社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羁押不仅需要大量资源直接投入,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也是羁押隐形的成本,同时,羁押中的“交叉感染”形成重新回归社会后再度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团伙也不鲜见。因此,减少不适当、非必要的逮捕羁押亦应做到“从政治上看”。
追根溯源,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怎样的价值追求?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在一次少捕慎诉慎押“三人谈”时表达了相似的看法:少捕慎诉慎押是我国古代刑法思想最闪耀的一面——“慎刑”思想的传承,有着深刻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纵观我国刑事法治演进历程,与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发展、社会持续稳定相适应,呈现出刑事政策从严从重向从宽从缓的重大导向性变化。刑事立法从捕前、捕中到捕后,都为减少审前羁押提供了法律支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实质内涵便蕴于其中——
2012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被确立。这一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细化逮捕条件,赋予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权,建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除了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等要求外,还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制度。作为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核心举措,少捕慎诉的理念已贯穿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不仅明确、具体地落在定罪、量刑,亦逻辑地体现在强制措施运用的选择上,实践恰是如此。
“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在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协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看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有助于促进不捕不诉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同时,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不捕、不诉裁量权,并通过不捕、不诉与涉罪企业合规、当事人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有机融合,促进社会矛盾及时化解。
正是基于时代背景、制度供给、现实意义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重要部署,确立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因应时代需求和人民需要,转理念、抓落实,带领全国检察机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为新时代检察画卷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刘玫# “论资排辈”之“知恩图报”,看中国政法大学师徒的利益纠葛
“12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长、43年中国政法大学校龄、39年刑事诉讼法学教龄”,初看履历,可以看出是一位在高校中资历颇高的教授,在大家的印象中,也应该是位“德高望重”的老师。
而就是如此优秀的老师给我们大家深深上了一堂“人生哲理课”。课堂题目是“知恩图报之报恩让贤”,内容的主人公是“她自己”和“她的得意门生”。
这位得意门生也不得了,博士毕业、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真可谓是“成就耀眼”。
那么问题来了,如此优秀的“得意门生”,作为师傅的应该很开心才对,怎么弄到了要写“绝交声明”呢?
根据这位师傅声明中所讲的大概意思是这样的:起因缘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换届”,中国政法大学有两个副会长名额。正是其中的一个副会长名额,这位师傅想当,而这位师傅的得意门生已经捷足先登了,并且在师傅表明意图,让徒弟让贤以后,这位高徒是采取了“以退为进”的方法,表面上应和同意让贤,实际是拖延时间,最终高徒如愿以偿。师傅最终看透了这位高徒的人品,心灰意冷,才选择发布“绝交声明”。
对于吃瓜群众,看了之后,不免大跌眼镜。教育知识的最高学府,法学的领头羊,居然会出现如此“争权夺利”的戏码,而且还是在看似如此优秀的师徒之间,真让人“唏嘘不已”。
这位师傅声明中提到自己的人生目标是“过理想的生活”,我想问的是“这就是一位资深老前辈追求的”?自古有多少仁人志士,看破“权势”,选择过犹如“世外高人”生活,从而指点“江山”,何不快哉。何况在新时代,任何的职位都应该公开竞选,有能者居之,不是物与物的交换,更不是如此的“知恩图报”。
如此声明,不管真相如何,孰是孰非,都是该位老师傅的人生之败笔,与“德高望重”越来越远。
岁月如酒
2022-11-06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玫(女)与汪海燕(男)的副会长职位之争刷爆网络,也刷新了吃瓜群众的三观,同时把学术圈争权夺利、公器私用、尔虞我诈的丑陋行径暴露在世人面前。刘玫已经当了12年的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虽然学术能力和学术成果并不突出(从已公开的资料看,甚至可以说比较“水”),但是老资格,加上该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是戴帽下来的(有两名副会长专属政法大学,一名副会长已名花有主,对方也是老资格),在政法大学只要汪海燕不争,十有八九会落到刘玫头上。
刘玫先是觉得自己对汪海燕多有恩恵,帮助颇多,当初汪海燕留校是自己把他招进诉讼法学研究所,“是自己给他一碗饭吃”,后又帮他备课,在教学上对汪传帮带,尤其是在汪晋升四级、三级、二级教授和副院长、院长时,刘玫利用自己担任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职务之便,大力举荐并支持汪,如果刘玫所言不虚,完全可以说刘玫是他汪海燕学术道路上的领路人,说是他事业成功的大恩人亦毫不为过。
在此种背景下,汪海燕主动退出副会长之争,让位于亦师亦友的刘玫,从人情而言,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人之常情。在汪无退出之意后,刘玫又私下向研究会毛遂自荐,并向汪表示自己想当副会长之意,希望汪退让。汪仍不愿退出,为让刘玫退出,汪海燕假传圣旨,伪造文件,表面答应刘玫,实则背后搞小动作,最后汪胜出,刘落选。
这事儿如在刘与汪二人之间明争暗斗,也无伤大雅,因为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哪怕是佛门静地,更遑论本来就已经行政化的学术圈。岂料刘玫女士气愤难平,好嘛好嘛,我一直支持并培养的小弟竟然不听招呼,不仅不报提携之恩,还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你不仁别怪我不义,弄不死你我也要搞臭你,出口恶气。
如此,《关于我与汪海燕绝交的声明》出笼了。很明显,这个声明刘玫教授是花了心思的,因为很多刘对汪的“恩恵”已经过去一二十年,能把自己对一个人的好(多是小恩小惠,甚至是陈谷子烂芝士)记上一二十年,恐怕除了刘女士,也就没谁了。
话说这个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有啥了不起,值得两位教授争的头破血流?
当然是好处多多,所谓无利不起早,当上副会长,就标志着自己的学术地位得到学界的认可,自己在学术界有了一席之地,虽然职位不是终身的,但这个荣誉是终身的,值得每一个学人自我标榜一辈子。从经济利益看,当上副会长,讲课、学术交流的出场费也就水涨船高,课题研究立项及经费也会不请自来,这样既有面子又有里子的大好处,刘玫能不争?汪海燕能主动退让?
不过,从学术成就而言,我站汪海燕,毕竟这个副会长是个学术职位,谁有能耐能上,论资排辈那一套早就应该丟进垃圾桶里了。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设在中国政法大学,现任会长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秘书长为汪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