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关于湖北师范大学1183名研究生被一次性清退,究竟考研难还是读研难?的问题,大家能帮助我解答一下吗
刻不容缓、绝不纵容,湖北师范大学一次清退1183名研究生。
早有高校发表关于研究生达到最长延毕的处理公告,基本都是采取绝不纵容的态度,近日,湖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公布清退名单,共1183名研究生。
一次清退上千名研究生可是一项大工程了,可湖北师范依然是没有任何犹豫,何老师估计其他高校也大都是这个态度。
何老师之前也发文谈过这个清退制度,制度肯定是好的,现在研究生群体数量太大了,需要一定程度的筛选,而且根据今年的考研人数与录取人数,恐怕还会对研究生的毕业做出更严格的要求,毕竟人数一多,竞争也会更大。
研究生们毕业最大的一个难题无疑还是论文,现在各大高校毕业的要求都是发表核心期刊,但核心期刊哪有这么好发啊,和导师关系好的还行,要是关系不好,导师不愿意挂名,那可就难了。
目前能硕士独作的核心期刊,可比高职老师能发的还要少了。
何老师简单整理了几份放在下面,老师们可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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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用了真功都不难!
“烈士迁坟多给补偿,这跟先人的精神也不一致”,湖北鄂州,发生一起令人气愤的事件。抗日烈士冷志善和其儿子冷裕灿牺牲后,家属将其遗骸安葬在其出生地。然而,今年清明,当冷家后人回老家祭扫时,却发现墓地遭毁损,坟头四周堆满泥土,原本的墓碑处变成一处低洼,积水已没过了墓碑。
事后才了解到,是民坟搬迁过程中施工人员造成的。原来,早在2018年,为配合某项目建设,村里要求迁坟,每座补偿2000元。冷家后人要求10万元补偿,但遭到拒绝,冷家坟墓一直未搬迁。万万没想到,坟墓竟遭如此毁损,让人心寒。
入土为安是中国的传统观念,坟墓代表着我们对去世亲人的一份纪念。近年来,各地为项目建设而暴力拆毁坟墓的新闻却屡屡见诸报端。不好好保护抗日烈士墓地也就罢了,竟然毁损,不仅是对当地风俗的不尊重,更是对烈士的亵渎。
冷家后人认为,地方政府工作方式太过粗暴,对烈士缺少敬畏之心。希望获得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并追究损毁烈士墓地之人的责任。镇政府表示愿意出资恢复冷家坟墓,并重新选址建设一座小型烈士陵园。但对于家属提出的高额精神抚慰金要求,予以拒绝。
烈士坟墓确实有别于其他民坟,但拆迁能否要求获得更多赔偿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目前关于坟地搬迁补偿,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制定有关规定来确定。但针对烈士墓是否与一般民坟采取相同的补偿,未有明文规定。
即使烈士坟墓拆迁没有获得更多补偿,但因项目暴力施工,造成烈士墓地毁损,必然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237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另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还可以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冷家后人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可以给予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还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需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开发拆迁要依法进行!烈士为国捐躯,应当对其有敬畏之心,对于这种粗暴对待烈士坟墓的行为,应当追责。还烈士以尊严,还后辈以心安,为国家树正气。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转发!#鄂州# #鄂州头条# #鄂州一抗日烈士墓被施工项目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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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者不难难者不会
湖北武汉,一女子在家洗完澡没穿衣服躺在床上休息,突然房东哥哥打开门推门而入,女子吓得赶紧用被子把自己捂的严实!
事情是这样的,黄女士通过朋友租了一个房间,月租850元,这天天气炎热,房间里的空调偏偏又坏掉了,黄女士只好洗个澡解解暑,当她洗完澡躺在床上休息时,突然一个人影推门而入,这可把黄女士吓坏了!
情急之下黄女士一边赶紧把被子盖在自己身上,捂的严严实实,一边大声喊到“干什么,干什么?你怎么会来我家?”
该男子到底是谁?为什么会走进黄女士的房间?
事后,经过询问,该男子是房东的哥哥,当时他要外出,无奈外面在下大雨,他是想找租客借把伞,就推开了黄女士的门,碰巧赶上黄女士刚洗完澡躺在床上,于是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黄女士事后赶紧报警,警方到达后男子解释是黄女士门没有关牢,自己推开门进入的,并且自己什么也没看到。
黄女士说房东哥哥不仅没有道歉,反而说话很难听,她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要求对方必须赔偿5000元。
(来源:北青网)
【你的世界你的味道 】
1、网友看了这件事议论纷纷,有的网友说,黄女士和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房子的使用权属于黄女士,任何人没有权利进出女子的房间。
如果有人执意强行进入,就构成了私闯民宅的违法行为!
有网友表示,一个女人洗澡不仅不关门也不穿衣服,实在太大胆,还好这次闯入的是房东哥哥,最终没有发生可怕的事情,如果遇到坏人后果真的不敢想象。
2,从法律角度来看房东哥哥触犯了哪些法规呢?
第一,男子私自入侵别人住宅房间,是否构成非法入侵罪呢?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事件发生的经过,黄女士因为天气炎热,洗完澡后躺在床上休息,房东哥哥打算外出,刚好赶上外面下雨,想要找租客借把伞,于是便推门往里面看。
与此同时,黄女士刚好洗完澡,没穿衣服,躺在床上休息,虽然房东哥哥说没有看到黄女士。但是人的眼睛快还是手的动作快,大家想一想就会知道。
在这里,房东哥哥犯了几个错误,第一,没有敲门,直接推门而入。房子已经租给别人,就属于别人的私人领域。直接推门而入,性质上属于私闯民宅,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
第二,事后房东哥哥说些脏话不好听的话,涉嫌侮辱黄女士,说些什么话我们可以想象,“谁稀罕看你…你有什么好看的”等等其他难以入耳的话,这在精神上给黄女士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房东哥哥就住在黄女士隔壁,肯定知道黄女士入住,试问去一个女人的房间不需要敲门的吗?按我们正常人的思维房东哥哥肯定有问题,涉嫌偷窥侵犯黄女士隐私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等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有的网友对黄女士要求赔偿5000元的诉求表示有疑问?黄女士的诉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答案是有的。
根据《民法典》第1183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是具体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多少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事件双方协商决定。在本事件中,女子自己的身体被别人看到,正常情况下精神上肯定会受到一些影响,为自己索取一定的精神赔偿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对于法律上规定的精神赔偿,需要给受害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才可以纳入赔偿范围。本事件中男子是否给黄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伤需要法院进行判处,也是个未知数。
通过这件事给我们大家提了个醒,女性朋友自己在家或者外出住宾馆一定要注意安全,房门窗户一定要锁好,不要等到危险来临时再后悔莫及。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尤其是单身的女性朋友,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家认为黄女士身体被看了要求赔偿5000元合理吗?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武汉头条#
国际高中/本科规划师
2022-11-04看到这个问题的第一感觉是,一所师范大学一次性清退1183名研究生的可能性很小。就算是综合性大学一次清退这么多研究生也从没有听说过。由于研究生学习有时间限制,在一定年限内各大学研究生没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就要被清退。考研难,读研不一定很难,但要顺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获取学位并顺利毕业,确实真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