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关于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与方法在法学界处于什么地位(水平)?的问题,大家能帮助我解答一下吗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著名的美国法理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其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等。
博登海默具有德国法学的深厚学养,此后又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了英美法系的理念,学贯两大法系。他的非常重要的一本著作即《法理学》,1940年首次出版,在该书中,博登海默对历史上各派的法理学思想和观点都能做到重点突出,旁征博引,且书中言简意赅的介绍使法学入门人也能看得明白,深入浅出,鞭辟入里,体现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
该书从第二版开始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出版后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向,成为各大高校法学生的法理学启蒙读物,其浅显易懂的叙述风格使得它甚至能够成为法学生的入门教材。在该书最精华的第二部分,博登海默提出了法理学学习和研究需要探讨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这些蕴涵其精神的命题把整个西方法理学各个学派的理论从“分化”走向“综合”。全书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结构清晰,其在法学界的地位及水平都是极高的,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每周说案】飞机超乘,你要不要下机?
“美联航强迫乘客下机”事件引发众议,机票超售引发的秩序问题再次引起争议,不多时,美联航空公司陷入公关危机,股价暴跌。
机票超售的问题是否早已存在?
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了,到底应将责任归咎于谁?
如果你被告知飞机现在超乘,你会自愿下机吗?
超售机票的规定?
“美联航乘客下机”事件将机票超售的现象再次暴露,机票超售确实已成国际惯例,中国航空民用局每月公布的消费者投诉通报情况中有超售类的投诉情况,但所占比例非常低。
尽管早已知道有机票超售这一现象,但貌似大家未曾想过一个问题:“机票超售是否应该公开书面提前告知乘客?”
买机票时,购票页面总是显示“是否确定购买”,也总有提示机票价格包含多少机场建设费,燃油费,改签要什么时候进行,记得提前多长时间到达机场等等,还真的没有“请注意,航空公司会进行适当的机票超售,当航班满员,未能乘坐对应航班的乘客,航空公司会进行适度的航班调度或赔偿”诸如此类的表达。
网上盛传2007年中国民航总局运输司 《关于规范客票超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现在的中国民航局官网找不到对应文件,声称有针对超售补偿规定的2014年出台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其实没有对超售告知和补偿作出相关规定。
国内没有对机票超售有统一的管理规范文件,实践中多是由航空公司对因超乘未能上机的乘客更换航班或提供补偿。
美联航乘客下机事件引发众怒
为什么这次美联航乘客下机事件引发众怒?大家愤怒的不是机票超售惯例问题,也不是航空公司未提前进行超售告知问题,而是在乘客拒绝自愿下机时,航空公司竟暴力强迫乘客下机。
为什么航空公司人员要使用暴力?
是不是当时只有暴力才能解决因机票超售,客机超载,航班可能无法准时起飞这一问题?
当然,我们无法得知,是否机上这位乘客有出言不逊的行为,但即使这位乘客出言不逊,是否就应落得头破血流的下场?
没有及时合理的解释及道歉,美联航一味强调“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不回应本质问题,自然会引发更多的众怒。
公共利益 VS 个人权益
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1]
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2]
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其实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
就从美联航事件看来,乘客与航空公司基于合同各自附有对应的权利义务。乘客的权利可以归结为购买机票后,基于与航空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乘坐对应航班的权利,其义务则是要遵守航空公司对其乘坐航班的合理要求。
航空公司则有权收取乘客机票钱款,为了机场的公共秩序要求乘客遵守合理的乘机规矩,同时有义务保证乘客搭乘飞机的人身安全。
双方承载的权利义务都是合理的,但是当航空公司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单方打破合理的权利义务配置,就会产生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但这种冲突不应是不可调和的,也不应使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去解决。
天知道,要维护个人权利,我们需要付出多少心血与精力,如果公共利益本就重于个人权利,我们何必还要费煞苦心去争取所谓的个人权益呢?
闯出一片天
2022-09-25【法律人的视界】
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曾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的律师和法官不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
从一般舆论来看,法律制度所应得到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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