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关于非法本今年研一在读,可以考2019年的法考吗?的问题,大家能帮助我解答一下吗
以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法考,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法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非法本+法硕或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非法本+法律工作经验3年)。【新人新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4月28号取得学籍或考籍,可以参考)【老人老办法】
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那么,我们就详细的分析下:
1、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学历,可以考!包括法本、非法本、非全日制。
2、办法实施前已经入学的,可以考!包括法本、非法本、非全日制。
3、办法实施后新入学的,非全日制不能考,必须是全日制本科。非法本也增加了附加条件,需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放宽地区除外,放宽地区可以是非全日制本科)。
总的来说,2018年以前入学的(不是取得学历的)都可以考!换句话说只会影响,改革只会影响2018年以后入学的,之前的人都不受影响。
可以参加考试
“丧心病狂!”安徽六安,一男子将女子摁在地上,用板凳猛击女子头部,男子下手非常狠,别说被打的女子,就看着都觉得疼,事发后,公安机关通报说,打人的男子关某,和被打的女子原系夫妻关系。
一日夫妻百日恩,两人原系夫妻关系,关某为什么会像面对仇人一样,暴打前妻徐某呢?原来,二人在2021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关某便多次骚扰前妻徐某,并不准徐某找新的恋人。
徐某透露,不止离婚之后,在离婚之前,两人还在谈恋爱的时候,她便发现关某的占有欲非常强,但那时候没有引起重视,还误以为是因为对方非常在乎她的原因,结果根本不是这样一回事。
两人离婚后,徐某褪去了身上的枷锁,后开始新的一段生活,她和李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万万没想到,这事被关某知道了。
随后,关某趁着李先生不在家之际,来到徐某家中,与徐某发生口角冲突,再然后就是关某将徐某摁在地上,用板凳等物品,暴打徐某!
警方通报显示,目前,徐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关某因殴打他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1、两人离婚后,关某却不准徐某找新的恋人,这也太霸道了,完全无视徐某个人人格,将其视为一个物品,这样的婚姻,能够长久才真奇怪了!
婚姻的基础是爱和包容,不是占有和支配,关某不能吸取教训,和谁都处不到一堆。
从法律上讲,两人离婚后,关某不让徐某找新恋人,是在干涉其婚姻自由,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关某殴打徐某,造成其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和很多罪名都不相同,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看最后造成的结果,没有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等犯罪形态。
也就是说,要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关某的刑事责任,需要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经鉴定,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所以关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虽然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关某刑事责任,但可以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3、关某的行为,有可能涉嫌违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关某趁着李先生不在家之际,来到徐某家中,如果是未经徐某同意擅自进入,关某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又或者两人发生口角后,徐某让关某退出,关某拒不退出,反对其施暴,也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关某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他将面临3年以下的刑事责任,此时,也不用治安拘留了,直接进行刑事拘留!
最后,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不同的人格特征,关某这样做,无疑是在限制徐某的个人生活,侵犯徐某的个人权利!这样行为极其恶劣,也非常卑鄙,希望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严惩!
来源:蚂蚁说法
可以的,因为这次的司法考试改革是从2018级的大一新生开始实施的。也就是说,2017级以及之前的学生是可以按照司法考试改革前参与考试的。你是研一在读,符合2017级以及之前的学生范围内,所以能够参加考试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2018年4月24日为节点,有两种不同的报考要求。目前研一不符合报考条件,但可以凭本科学历证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2018年4月24日为节点,有两种不同的资质要求。您可以凭本科学历证书参加司考。
我认为可以。
为什么改革后不让非法本的学生参加法考?
1、从考试难度看
改革后考试难度加大,对法本考生就很难,更别说非法本考生了
2、从证书含金量看
法学生考证大概率从事法律行业,非法本可能只是多一个就业选择,限制专业其实可以提升证书含金量
提醒一句,2022年可能会是法考红利期最后1年,想要参加法考的,赶紧抓住机会!
以2018年4月24日为节点,有两种不同的资质要求。您可以凭本科学历证书参加司考。
2018年后入学的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8年前入学的全日制非法律专业人员可以直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金色回忆
2022-10-18上海市,因为租房成本太高,一女子便决定通过合租的方式降低成本,而恰巧不巧,女子合租了一位男性室友张某,张某只有22岁,平日里也算是老实本分,二人虽然同处一个家,但也互不干扰,而女子出于安全考虑,不仅在房间内安装了监控,还会在每晚睡觉前将房门紧锁。
事发前夕,女子的一位闺蜜来上海找工作,因为没有住处,就暂时和女子住在了一起,可万万没想到,正是和闺蜜合住的时候,张某暴露了自己的本性。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事发当天,女子因为疏忽大意,就忘记反锁卧室的房门,合租男子张某在得知后,于凌晨4点多钟,蹑手蹑脚的走进女子的房间内。
在发现房屋内的监控摄像头后,张某随即又将摄像头移开,但其不知道的是,摄像头早已记录下了一切。
之后,女子突然醒来,发现了鬼鬼祟祟的张某,在大声斥责张某后,张某随即离开现场,女子也在以后打电话报警,面对警方的询问和铁一般的事实,张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视频曝光后,事情在网上引起了极大争议,有网友认为,张某不会无缘无故进入被害女子房间内,从其刻意移开监控摄像头就可以看出,所以应当对张某予以严惩;
有网友则提出,实在不理解为何女子会选择与异性朋友合租,这是明显把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通过本案,也告诉所有的女性朋友们,合租可以,但要尽量选择同性,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接下来,笔者就站在法律的角度,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关于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案中,正如网友所言,张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非法进入女子的卧室内,显然是准备实施违法行为,但却由于女子突然醒来,导致未能着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预备,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就本案而言,由于无法断定张某后续会实施什么犯罪行为,对其之后的犯罪行为大概率会免除处罚。
但对之后的行为免除处罚,并不意味着张某非法进入房间的行为就无需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拘留、外加罚款。
本案中,虽然双方系合租关系,类似客厅、厨房、卫生间都是共用,但对于两个人的卧室来讲,都属于个人私密的空间,也可以认为法律中规定的户。
为此,有网友可能会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呢?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的规定是要求行为人拒不退出,情节恶劣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虽然有入户的非法性,但显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所以目前警方给予的只是行政拘留。
3、张某的行为还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
关于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无故闯入女生房间,侵犯他人隐私权无疑,比较有争议的是,被害女生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
回到本案中,被害女子正在深夜熟睡,却突然闯入一名陌生男子,结合一般人的认知,也足以证明对女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故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4、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被出的同时,也希望女性朋友们能加强自身安全工作。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男子凌晨擅自进合租女子房间被拘# 头条热榜#头号周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