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造假要么延期毕业!因遭延期毕业法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
3月2日,湖南长沙。韩同学是湖南师范大学的一名法学硕士,去年4月27日,学校突然通知要交一份实践实习材料,不交就无法毕业。韩同学表示学校此前从未通知过需要实践,自己从不知情,翻看规定实践是由各学院统一安排。他立刻去找负责人员,但校方一直拖延表示没有安排实践事宜的义务,要求他伪造一份证明遭韩同学拒绝后,5月18日韩同学被学校要求延期毕业。韩同学一怒之下一纸诉讼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难道真的有些人说的那样,大学里学校=掌握了你的生杀大权,它可以决定你的十几年读书生涯有没有一个好的结果。这就导致了,学校,老师和学生变成了上下级的关系。只能服从,不能反抗。
学法的同学有专业知识能维权,那要是别的专业呢,碰见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呢…………
湖南师大法学排名33,我是学法的,你必须了解,不论你将来是做法官还是做律师,这些都是要通过法律考试。现在比较好的是,本科学历基本上都可以参加这个司法考试,虽然你刚开始报的不是法律院校,但是学的中文和管理,但是目前的政策还是可以参加的。参加司法考试,你就可以做律师,做检察官。并不是说你学法律专业,将来才能进入这个行业。包括我们说英语的,学管理的等等,都可能进入法律行业。
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律功底是很好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比如说金融的,考生将来如果通过司法考试,他在金融里面又有一个好的基础,两种专业知识融合在一起,竞争力是非常大的,因为他可能要比只有法律背景的律师更专业一些。
不管学生报考的是什么专业,他要对自己的将来有一个很好的规划。我可以成为一个金融里面很专业的法律方面的专家,学生一定要对自己有一个规划,而不要盲目选择专业。
现在在法律领域,我们不缺普通的人才,不缺最基础的工作人员。但是高素质的人员,还很缺乏,什么是高素质的人员,就是在某一个领域学有所长的人。比如说证券领域,知识产权领域。
冷门或者热门专业的概念,往往给考生一个误导。在填报志愿的时候,要考虑到学生本人的兴趣爱好,以及价值观,家庭背景等等。
如果在法律行业想成为一个出类拔萃的人,这个人首先是一个比较冷静的,因为法律行业是一个比较理性的行业。如果想作一个律师口才要比较好,文笔也要比较好,这是基本的。逻辑和思维的能力要比较强。在法律这个行业,简单的说还是比较辛苦的行业。
现在国内律师少,社会的需求量大,这种情况下,只要通过司法严格的考试,学什么专业都可以进入法律行业。
2022年湖南省高考人数为65.5万,比去年增加7-8万考生,因此湖南省高校也扩招了3万人左右。扩招的高校还是有一些可取之处。
1.湘潭大学今年首次进入双一流科学建设,通俗地讲就是相对于进入了之前的211序列,并且今年扩招1千多人。属于性价比非常高的学校,法学、数学等学科是王牌专业
2.长沙理工大学一直和湘潭大学相互促进,相互竞争,分数线也基本差不多。今年是扩招人数最多的高校,达到1600多人,同样也是属于性价比很高的学校。同时该校属于电力系统共建高校,相关专业的就业非常好!
3.湖南科技大学、南华大学和湖南农业大学今年的扩招力度也非常大,湖南科技大学的土木和矿冶、南华的医学和涉核学科、湖南农业大学的作物和园艺等学科都是非常不错。
由于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不是省属高校,扩招人数有限。但是湖南师范大学虽然是省属高校,今年扩招的人数不算多,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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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要么造假,要么延期毕业!”是你会如何选择?韩同学是湖南师范大学的一名法学硕士,去年4月27日,学校突然通知要交一份实践实习材料,不交就无法毕业。韩同学表示学校此前从未通知过需要实践,自己从不知情,翻看规定实践是由各学院统一安排。他立刻去找负责人员,但校方一直拖延表示没有安排实践事宜的义务,要求他伪造一份证明遭韩同学拒绝后,5月18日韩同学被学校要求延期毕业。韩同学一怒之下一纸行政诉讼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以湖南师范大学属于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且对韩同学的培养,包括社会实践安排、审核、答辩等一系列行为,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韩同学的起诉。(来源:铁骥视频)
韩同学起诉母校,确实是无奈之举。作为一名学生,明明不是自己的原因却被延迟毕业,毕业证上的时间本应该为6月份,却因延迟写成了8月31日,难免让用人单位觉得是韩同学自身能力不足导致延期毕业,对其就业和声誉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湖南师范大学属于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但并不代表事业单位就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上述规定可知,只要大学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仍然具有可诉性。
那么,湖南师范大学的哪些行为是属于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下作出的么?
根据《教育法》第22条、23条的规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而韩同学的诉求主要为“确认湖南师范大学未依法履行对韩同学实践活动安排职责和社会实践认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对韩同学作出的延期答辩、延期毕业和延期授予学位的决定违法”。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学校对韩同学的培养,包括社会实践安排、审核、答辩等一系列行为,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小律认为有待商榷。
原因如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中第(三)款规定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第(六)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十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本案中,学校给韩同学颁发毕业证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学校最终颁发了毕业证书,但是毕业证书上的时间与正常的毕业证书时间不一致,即意味着学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侵害了韩同学的受教育权。因此,对于学校延期毕业和延期授予学位的决定违法,已经不单单是学校内部管理问题了。
相比于学校,学生属于被管理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弱势地位,因为一旦与学校或者某个老师发生纠纷,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学业。韩同学的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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