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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女外教猥亵多名学生”?诽谤罪你需要知道那些知识?
在这个“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的时代,网络成为人们通晓古今、中外、大小之事的窗户,形形色色的消息充斥在人们的视野中,也为一些想博取眼球的不法分子创造了造谣诽谤的机会。
昨日,网传广州一名女外教以色情奖励方式猥亵多名学生,涉事男子随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在网络时代,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成本愈加低廉随意,我们每个人在不加以甄别信息便随意散步言论,便很容易成为“无意”的诽谤者,更甚者触犯诽谤罪。
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公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使他人人格、名誉受损、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诽谤人不仅需要捏造虚假事实,同时也要公然散步所捏造的事实才构成本罪,缺乏两个行为中的任一行为均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除此,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即犯本罪的,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不主动向法院起诉,法院出于“不告不理”原则,则不会主动受案该类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详细例举了七类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
第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即法人、团体、组织不是本罪犯罪主体,不能追究单位的“诽谤”责任,而只能追究具体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侵犯的对象为自然人,因此,诽谤对象为企业时不构成诽谤罪,而可能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即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三,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公然散步虚假事实的行为,根据《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均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除此,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虽然不一定指名道姓,但从行为人散布的诽谤内容上可以确定被害人身份的,便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虚假事实没有指向的对象,不会贬损现实个人的人格尊严、名誉,即不以诽谤罪论处,但该行为仍然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本罪中行为人实施的诽谤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否则,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所谓“情节严重”,依据《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以上四类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五,本罪主观心态必须为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仅无意散播了失实失真的损害他人人格、破坏名誉的言论,则不构成诽谤罪。但如果经受害者要求行为人停止散步并改正,行为人拒不改正并且坚持继续散步该虚假事实的,则构成诽谤罪。
网上社交有风险,信息甄别需谨慎。在法治社会,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守法,我们既不能成为有意的诽谤者,也不能无意的成为诽谤者的诽谤工具。
#广州一女外教上门辅导猥亵多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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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英语成绩好,就奖励做一次!25日,警方通报,马某(男,33岁,黑龙江人)为增加文章点击量并从中获利,故意编造发布“外教女老师上门辅导,猥亵多名学生”的虚假信息,已经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目前,马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来源:澎湃新闻)
【谈点看法】
1、前两天看到这些新闻时,很冲动,想写,但我搜了很多官方资料,没找到这则消息,于是就放弃了。看来我还是明智的。
2、马某编造故事的行为不仅会被行拘,还可能被刑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马某编造的内容里关于人物的部分是属实的,但事件是假的。就像那位杂货店老板编造“杭州少妇出轨快递员”一事,杂货店老板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马某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为了博取眼球,触碰法律红线者,必将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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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那个FirstTutor不错啊,我用了一段时间,请的北美外教老师蛮负责的,教的蛮好的嘞,三百块一小时。平台上各种价格的都有,最便宜的一百,最贵四百一小时吧。在上海的话不算贵,很多机构六百一小时的外教老师比比皆是。
这上面的外教系统蛮神奇的,有些还会标注自己会弹吉他或者滑冰,陪孩子玩也蛮好的。
机构都是很贵的。我自己用的是FirstTutor,线下一对一一个小时200,在外教市场算性价比高的了,还能陪孩子玩,孩子今年小升初,我觉得效果蛮好的,确实口语和阅读都有明显进步。那个平台上上面有很多老师,不过地点好像只有上海和北京一线城市,一对一一个小时基本都一百到三百,而且教育经历都很丰富,很OK,据说这么便宜是因为平台方不收中介费,不知道真的假的,不过我觉得确实这个平台不错,微信小程xu搜一下就有。
金色夕阳
2022-11-13一名来自英国的女外教在广州上门做家教辅导学生的过程中,会通过以发生一次关系的方式鼓励学生学好英语,这个消息迅速在多个微信群流传,某些新闻客户端的多个账号随即也对此事进行了转发和报道,这引起了广州警方的关注。
广州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则消息是马某为博流量获利而编造,广州警方随即发布公告对此事进行了辟谣。
(案件来源:南方plus客户端)
马某编造的谣言能够广泛传播与现在媒体的发达有很大的关系,很久之前新闻事件的报道一般都是电视或者报纸,普通人很少有一些渠道去报道一个刚发生事件。
但是现在网络的发达让每个人都有了发声的渠道,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因此变得特别的快。
也正是因为如此,如果信息是错误的或者恶意的,那么信息传播速度快反而会带来更大的影响,所以网络谣言一定要大力治理。
散布网络谣言一般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散布谣言虽然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但是谣言的广泛传播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这就需要用行政处罚进行制裁。
散播谣言也可能涉嫌犯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马某散布的疫情、险情等信息,如果这一类消息广泛的传播,那么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社会恐慌甚至隐私社会秩序的混乱,那么根据散布谣言造成的犯罪结果,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
法律的适用上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细节进行判断,在此期间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都会被考虑进来,主观和行为上都是在散布谣言。
但是,根据散布谣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对马某处罚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最终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马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不得不说这样一个事件如果真的发生过,那么我们多数人恐怕难以接受这种事情的存在,所幸这是马某编造的谣言。
那么既然是谣言,事件的女主角英语老师,以及所谓的鼓励学生学习的不可描述的方式当然并不存在。
但是,之前确实有过新闻报道,国外某个国家的女教师确实存在用上述方法侵害男学生的事件,最终该国相关部门经过调查,确认该犯罪的女教师有某方面的疾病,才将罪恶的双手伸张自己的男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