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4

今年考研,法律硕士非全日制考了349,报了一个一般的学校,一般能上哪些学校?

想咨询一下关于今年考研,法律硕士非全日制考了349,报了一个一般的学校,一般能上哪些学校?的问题,大家能帮助我解答一下吗

2 个回答

  • 岁月如梭

    黑龙江哈尔滨,发生一起不齿的案件!女子常某是一名主播,靠收礼物和打赏赚钱。但这些微薄的收入让她有点焦虑,她渐渐产生了给粉丝发“福利”为自己增加收入的想法。就这样,常某不仅自己录制了视频,还从其他渠道找了些视频。

    当自己直播的时候,遇到那些打赏比较给力的粉丝,常某便主动添加微信,向他们发生前述“福利视频”。作为“回报”,这些粉丝更加给力地在直播间打赏。3个月的时间内,常某就收到了3万多元的打赏和礼物。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当地警方在网上对视频进行巡查时,发现常某端倪。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合理怀疑常某在传播淫秽视频和艳照。

    之后,警方果断出击,将常某抓获。在常某的手机里,警方发现3000多段的视频。经过鉴定,其中的淫秽视频高达349部。

    目前,常某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处于进一步办理中。(来源:北青网)

    1.技术的发展带来直播的盛行,靠自己的才艺进行直播赚钱本来也无可厚非。但常某偏偏突破法律的规定,行此违法犯罪的事情,那就是自断前程了!

    常某不但会失去人身自由,连获利的3万多元打赏也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真是得不偿失啊!

    2.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经警方鉴定,常某手机内的淫秽视频有349部,这些视频由常某自己制作。在制作之外,常某将前述视频发送给粉丝,又实施了传播行为。

    所以,常某实施了前述规定中的制作行为和传播行为,但即使是这两个行为,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只按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处罚。

    3.接下来就涉嫌到常某的量刑问题,她的犯罪情节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常某传播的淫秽视频有349部,在100部以上。根据前述规定,常某的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常某的刑罚估计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

    4.各行各业都应该有一个尺度,这个尺度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要求。我们不禁止常某从事直播服务,但常某不应该突破法律的禁忌为之。

    一旦突破,她的行为就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更需要人人树立法律管辖的意识。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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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哈尔滨头条##哈尔滨#

  • 撩人心.

    辽宁庄河,李女士和王先生结婚30年了,两人有一个女儿,本以为这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可是偶然间,李女士竟然发现了丈夫一个秘密,原来从2008年开始,丈夫便与女子小霞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不仅如此,在发现了丈夫有大额赠与行为。

    从2013年开始,就是转账就多达147万元,而后更是取现80万、65万为小霞购买房屋,又斥资87万元给小霞购买了汽车,多次转账和消费多达349万元。怒不可遏的李女士将小霞起诉到法院,认定丈夫的赠与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小霞返还李女士349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几年的时间,王先生多次向小霞转账,以及大额提现为其购买房子和车子,这期间妻子竟然毫无察觉,一方面说明王先生挣得钱确实多,另一方面也说明,妻子李女士也许并没有掌握家庭财产状况。

    本案中,王先生给小霞大额转账,为其买房买车,实际上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行为当赠与财产交付对方后,赠与就完成了,那么此后便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

    可是本案却有一些不一样,王先生赠与的财产,实际上并不是王先生自己所有的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享有平等的支配权,那么当一方瞒着另一方赠与婚外第三人大额财产的时候,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夫妻的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当李女士发现问题后,向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而小霞对此反驳称这是给孩子的抚养费,那么显然在此期间,王先生和小霞共同育有以非婚生子女,但是,由于抚养费的问题应由孩子向王先生主张,而非由小霞向李女士主张,因此这样的抗辩显然是无法得到法庭支持的。

    不仅如此,如果王先生在多年的时间里,和小霞一直保持着夫妻关系,或者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那么两人的行为,还有构成重婚罪的可能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样,由于王先生的行为,是严重损害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如果李女士据此提起离婚,那么属于无过错方,对此是可以适当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

    为何李女士多年没有发现,是王先生保密工作做得太好,还是说李女士压根太相信对方了,但是,没有密不透风的墙,做了这样的事情,迟早是要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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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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